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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三條 學校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四川省教育廳領導下,參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區控制在105%以內)。錄取時對生源質量好的省區按規定可適量增加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在未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省區或批次中,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檔到我校的考生,身體達到相關專業要求后,錄取時按分數和志愿情況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和調劑。若不服從專業調劑者或錄取滿額時,則作退檔處理。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非藝體類專業錄取時,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文科生按外語、語文、綜合的順序排序錄取,理科生按外語、數學、綜合的順序排序錄取。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如前述成績均相同時,外語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外語類專業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應試外語語種與專業相同的考生,其它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僅能以英語、日語或俄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八條 學校藝體類專業錄取辦法是在政治思想、體檢、專業成績合格且文化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考試成績+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如果相同,按專業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學校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要求學生具備一定的美術基礎,學生進校后學校將組織相關測試。測試成績太差不適應專業學習者,學校根據其高考成績調整到錄取分數相當的專業就讀,學生若不服從調配可申請退學。
第二十條 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學校原則上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但對生活不能自理,導致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考生,學校可不予錄取,或在無任何資料顯示該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被錄取后也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1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按教育部相關要求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按照屬地化原則,學校按四川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雜費。每年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公布收費標準,若有變更以四川省物價局批文為準。
第二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按照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及相關手續。凡開展了生源地助學貸款業務省區的學生,學校不再受理其助學貸款業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選拔能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招生政策法規、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強、能吃苦耐勞的教師和干部參加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均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招生政策法規和業務培訓,參加招生錄取的工作人員須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
第二十七條 學校招生的詳細情況和錄取結果可以通過兩個途徑查詢和咨詢:
1、“西南科技大學招生在線”網站(http://zs.swust.edu.cn);
2、西南科技大學招生咨詢熱線:0816-6089071。
第二十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接受社會和廣大考生的監督,學校未授權任何中介機構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考生和家長可以通過信函或電話向學校紀委、監察處反映情況或投訴。投訴電話:0816-6089051。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辦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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