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額外的福利就是住房補貼的支持,但國家對于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政策并不寬松,也是要滿足條件的才能享受領取的,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標準吧!
為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發揮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的效果,近日,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云南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發文提高了我省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標準。文件提出,經高層次人才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享受政府購房補貼和工作經費資助一等、二等、三等的高層次人才,機關、事業單位按財政供給渠道,由同級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人民幣的購房補貼,相比之前的獎勵標準分別提高了20萬元、10萬元、5萬元,增幅分別達66.7%、50%、33.3%。同時,同級財政還分別給予一等、二等、三等的高層次人才10萬元、7萬元、5萬元工作經費資助,比之前的資助標準分別提高了3萬元、2萬元、2萬元,增幅分別達到42.9%、40%、66.7%。
國家對于享受住房補貼的相關規定:
1、對職工因未享受國家福利分房政策,或雖已享受國家福利分房但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補貼標準,一次性或按月計入職工個人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的住房補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3、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4、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準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與相適應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云南省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補貼是國家和單位對職工支付的具有工資性質的住房消費資金,由基本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兩個部分組成。住房補貼用于職工購房、建房,以及歸還向國有商業銀行申請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等。
第三條 實施住房補貼,應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充分考慮財政和單位的承受能力,積極穩妥,量力而行,逐步推行。實施條件不成熟、補貼資金不落實的地方可暫緩實施或分步實施。
各地實施住房補貼時,要充分考慮住房公積金補助情況,并注意兼顧實行貨幣分房的職工與實行實物分房的職工之間的購房負擔和受益基本一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轄區內的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財政部分補助、無補助事業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決定是否實行住房補貼。
第二章 職工住房補貼的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住房補貼的范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的市(縣),可以對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未達到當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當地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下的市(縣)不得實行住房補貼。
第六條 住房補貼的對象。在實施住房補貼地區的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廳級及以下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給予住房補貼: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福利性實物分房;
2.已享受過福利性實物分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福利性實物分房指按原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國家或單位給予了補貼的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福利性實物分房不包括租住按規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
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不再發放住房補貼。
第三章 住房補貼標準
第七條 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各市(縣)可按當地經濟條件確定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但最高住房補貼面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
1.國家機關: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級干部80平方米;
處級干部100平方米;
廳級干部130平方米。
2.事業單位:
初級技術職務、技師以下技術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級技術職務、技師80平方米;
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4年以下90平方米;
副高級技術職務、高級技師4年及4年以上100平方米;
正高級技術職務120平方米。
省級和昆明市機關事業單位處以上干部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應區分正副職;其他地方科及科以上干部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是否區分正副職,由各級自行確定。
國家機關的人員按行政職務進行補貼;事業單位中同時具有行政職務和技術職務的人員只能選擇一種標準。
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只適用于計算住房補貼數額。
第八條 住房補貼標準的確定。
1.基本住房補貼。無房和住房不達標職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額為: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的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除以2,與每平方米職工個人平均負擔額之差。職工平均負擔額按1997年本級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計算。
2.工齡住房補貼。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補貼條件的職工,可計付工齡住房補貼。
工齡住房補貼額的計算方法是,原房改政策的工齡折扣、受補貼職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年)與應補貼面積之積。
工齡住房補貼與基本住房補貼一并發放。
實行貨幣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房價中,扣除國家和單位配給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平均負擔額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價售房時的個人負擔額,并且不得低于房價的28%。當地職工個人平均負擔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個人負擔比例計算當地住房補貼標準。
第九條 住房補貼以按月發放為主,一次性補貼為輔。
按月補貼方式,指各市(縣)在當地確定的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25年,即300個月)按月向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發放住房補貼。為簡化計算,對于享受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無房職工,各地可將住房補貼額折算為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隨工資發放。
一次性補貼方式,指對離退休職工、達到一定工齡的職工等,將應發未發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
第十條 對無房職工發放全額補貼,即按與受補貼職工職級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發放住房補貼。對面積不達標準的職工,按受補貼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實有住房面積之差發放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住房不達標的雙職工,均以已享受的實物分配的住房面積為基準,按與各自的行政(技術)職務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同一市(縣)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方式應當統一。省級單位與昆明市,地、州、市級單位與所在市(縣)要采取相同的住房補貼標準和發放方式,不宜有差別。
駐外單位執行單位所在地的住房補貼標準。
第四章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按"分級負責、財政與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由財政部門會同實施單位統籌解決。
國家機關和經費由財政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住房補貼由財政部門核定,先從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業收入和其他自有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統一撥付給受補貼單位。
財政部門負擔的住房補貼資金,由原財政安排給計委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以及財政直接安排給單位用于住房建設和修繕的資金等轉化。實行住房補貼后,財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設資金,也不再向單位撥付建(購)房資金。
第十四條 各國家機關和全額補助事業單位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房改部門審核,落實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以及補貼對象等基本情況后,確定為住房補貼實施單位。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報送本單位住房補貼預算,并提交有關無房職工和住房不達標職工的住房情況及有關憑證,以及房改部門的審查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撥付住房補貼資金。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在年度終了時,編制單位住房補貼財務收支決算,并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和建設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強對住房補貼發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住房補貼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保證住房補貼資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建立本單位職工住房檔案,記錄職工的住房情況以及職工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并且記入職工人事檔案。單位在申報住房補貼時,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嚴禁弄虛作假。單位要將本辦法和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以及職工的住房情況、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向職工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群眾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和舉報住房補貼管理中存在問題。對于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 個人以不實情況騙取住房補貼,除追回有關資金外,情節較輕的,處以違規金額2-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違規將住房補貼資金用于其他用途,除追回有關資金外,可給予暫停撥付住房補貼等預算撥款的處罰,并按有關財經紀律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住房補貼的支付和轉移
第十八條 住房補貼實施單位應在每月發放工資的同時發放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 在實施住房補貼后進入受補貼單位工作的職工,從計發工資的當月開始計算住房補貼。
第二十條 受補貼職工行政職務或技術職務發生變動的,從變動的次月起按新的職務計發住房補貼,但已領取一次性補貼的職工不得重新計發。
第二十一條 受補貼職工調動工作的,調出單位從辦結調離手續的次月起停發其住房補貼,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調入單位從予以發放工資的當月起,按本單位實行的補貼標準計發其住房補貼,并應根據職工人事檔案中記錄的住房補貼發放情況,扣除調出單位已予計發補貼的年限。在原單位已接受過一次性補貼的職工,調入單位不再予以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受補貼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離職、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從終止勞動關系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
第二十三條 受補貼職工離退休時,如仍未領足規定年限住房補貼,可按離退休時的職級待遇一次性發放剩余年限的住房補貼,但累計發放額不得超過按當地補貼年限計算應發的補貼數。
離退休前未實行住房補貼,且離退休后符合發放條件的職工,由原工作單位根據本人工齡情況,按離退休時的職級待遇,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但補貼額不得超過按當地補貼年限計算應發的補貼數。
第二十四條 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去世的職工,從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若去世職工未領足按實際工齡計算應得的住房補貼,可將其應發未發的住房補貼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二十五條 工齡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可以在購房時申請將應發未發的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但已計發的部分不得重復計發。
原住房基金結余較多的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對住房不達標職工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
第二十六條 對于因離婚而造成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職工,不再發放住房補貼,所需住房消費資金通過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或法院判決的財產所得解決。
第二十七條 受補貼職工因婚姻等原因獲得按原房改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者購買第六條規定的福利性實物分房,且住房面積已達到規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不再發放住房補貼;住房面積仍未達到應有面積的,從次月起按現有面積計發住房補貼;獲得住房以前多領的住房補貼,從次月起計發的補貼額中扣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實行住房補貼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訂當地住房補貼支付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省級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支付辦法,由省財政廳擬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實施住房補貼后,各地若因住房標準、職工收入、經濟適用住房房價等因素的變化而對住房補貼標準進行調整,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條 財政部分補助和無補助的事業單位,按本辦法制定單位住房補貼實施辦法,執行當地住房補貼標準,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房改部門批準后執行。住房補貼資金由單位負擔,從本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業收入及其他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住房補貼是住房消費專項資金,是原福利性實物分房的轉化,不計入稅基和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住房補貼有關計算公式
一、房價收入比
房價收入比=當地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當地1997年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
二、住房補貼標準
1.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額=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審定的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元)÷2-1997年職工年平均工資×4÷60(平方米)。
2.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額=原房改政策的工齡折扣(元/平方米)×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齡(年)。
3.住房補貼=基本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
三、全額補貼、差額補貼和一次性補貼
1.全額補貼。
每月住房補貼額=(當地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額)×與受補貼人員職級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應補貼總月數。
2.差額補貼。
每月住房補貼額=(當地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額)×應補貼面積÷補貼總月數。
應補貼面積=與受補貼人員職級相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實有住房面積。
3.退休職工、25年以上工齡在職職工的一次性補貼。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受補貼職工每月住房補貼額×(住房補貼發放年限總月數-已補貼總月數)。
4.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去世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額。
去世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受補貼職工每月住房補貼額×(實際工齡總月數-已補貼總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