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國家及各地方每年都會舉行一到兩次公務員考試。考公務員需要的條件也基本固定: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截至報名首日),當年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截至報名首日);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和法檢系統部分職位的,需具備規定的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法警的年齡、身體條件及政審條件;
(十)項目生報考必須是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其他人員不能報考。
以上十項為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除此之外,不同職位還對考生的身體條件、年齡限制、政治面貌、所學專業等有限制。報考者需要根據自身條件和所學專業從職位表中選擇完全符合要求的職位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