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養老〔2015〕17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為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增加基本養老金:
1.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12月份基本養老金(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12月份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三)適當傾斜。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對截止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4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5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6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7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80元;年滿90周歲9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準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準。
2.按照本通知進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準增加養老金后,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過100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后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數據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深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同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落實情況請于2015年5月10日前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改革我省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待遇確定機制,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實行養老待遇與繳費金額多少、繳費時間長短掛鉤,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建立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確定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后養老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準確把握改革力度,實現新老辦法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改革的實施范圍要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規定相適應,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