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基金由什么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哪些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什么條件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哪些屬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久?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怎樣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這樣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