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關于失業保險金方面的有關規定
1、失業保險金是如何發放的?
失業人員每月按時簽領失業保險金,兩個月不簽領視同再就業,停發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得低于當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失業保險金能否一次性發放?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社區居民服務業實現自主創業的,憑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證明,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其他待遇。
3、參保職工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如何轉遷和接續?
參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在遷入地重新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及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一并劃轉,并自轉遷的次月起,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
4、在什么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如何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是什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憑失業人員死亡證明等有關材料,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喪葬補助金按照失業人員本人生前七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
有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按每供養一人發給五個月,最多發給不超過失業人員本人生前十五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撫恤金。
因社會公益事業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可按此款標準提高百分之八十執行。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否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7、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積極求職,享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8、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么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怎樣計算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以下條件:
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按規定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方法是: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增加1年增領一個半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9、失業保險所指的失業人員有哪些,哪些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所指的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并在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中被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轉入社會失業,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人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失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10、失業保險: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繼續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再繳納,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改變了過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發給少量醫療補助費,而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問題。大大提高了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有利于失業人員有病及時治療,盡早重返工作崗位,實現再就業。
11、失業人員在什么條件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12、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有什么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否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失業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如何處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15、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16、失業人員在哪些情形下要被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17、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失業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