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失業保險金申領指南
一、適用對象
1.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失業人員。
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
4.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而未領取的失業人員。
二、待遇標準及期限
失業保險金標準: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高新區、文昌湖區、經開區為1719元/月;博山區、周村區、桓臺縣為1557元/月;高青縣、沂源縣由為1395元/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繳費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三、申領渠道
1.線上渠道(電腦端):登錄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hrss.zibo.gov.cn/)——個人服務——個人登錄——個人網上服務大廳——公共就業——失業支付申請;(請選擇失業前最后一次企業參保所在區縣<市屬參保的按企業所在地區縣>或戶籍所在地區縣)
2.線上渠道(手機端):登錄溫暖淄博人社APP——社會保險——失業支付申請;(請選擇失業前最后一次企業參保所在區縣<市屬參保的按企業所在地區縣>或戶籍所在地區縣)
3.線下渠道: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可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至失業前最后一次企業參保所在區縣(市屬參保的按企業所在地區縣)或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四、相關政策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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