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保部門獲悉,從12月起,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440元,增幅8.43%,其他相關失業保險待遇也隨之同步提高。
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是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四是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我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繳納滿1年的,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繳納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繳納余數超過4個月不滿8個月的,按照8個月計算,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今年以來,我市通過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提高失業保險待遇、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等措施,保障了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了社會公平,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