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一、 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這需要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
二、勞動者按社保局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金,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四、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是什么
一、 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這需要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
二、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3、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
4、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三、失業登記之后。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后,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并可領取失業金(每月約400元以上),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障金是交滿一年為基點可以申領3個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礎上增領2個月,即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只有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
四、個人后續的準備。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后,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五、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就業創業證或社會保障卡
4、軍齡、工齡等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