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那么2019年太原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太原失業保險申領標準和金額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思而思學教育網為你整理關于太原失業保險的相關政策,希望對你有幫助。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連續繳納社保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至第12個月的,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領取。
失業保險領取時間
失業保險怎么領取?
1、用人單位需書面告知失業人員待遇權利,并將失業人員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需在60日內完成。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申請7日之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確認以后從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為失業保險人員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領取相關問答
失業人員能否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申領失業保險金后,剩余的繳費年限如何處理?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繳費年限,可予以保留。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保留的繳費年限與新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在什么情況下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申請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