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發放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服務工作
(一)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之前應到當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并憑登記證明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持原用人單位出具的有關參保情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活補助費。
(二)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對逾期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不予補發。
(三)積極開展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以及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訓練機構相互配合,根據失業人員求職和接受職業培訓的要求,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
(四)隨時溝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和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情況。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將重新就業和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時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之后,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的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做好個人繳費記錄
參保單位應接受職工監督,定期向職工公布參保情況,并制做參保人員花名冊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臺帳,記錄參保單位及個人繳費情況。職工從業期間變更參保單位時,要及時記錄參保變更情況。
三、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計算
職工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和參加失業保險前的國家規定工齡合并計算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中斷繳費的原則上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無力繳納而中斷繳費的,補繳欠費后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四、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一)職工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由失業人員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本人提出要求在原單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由原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區標準為其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補貼。
(二)失業保險關系在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費、取暖補貼費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求職登記補貼費。其中,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費和取暖補貼費按失業人員繳費地區的標準計轉,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求職登記補貼費分別按每人200元、30元和5元計轉。失業保險金按發放地區的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