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其他保險項目一道,起著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安定的作用。在我國,失業保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維護社會安定。社會保險是社會的“安全網”,保持社會穩定是社會保險的一個基本職能。而作為其中一個重要項目的失業保險在這方面的作用更為突出。社會要安定,人民生活要有保障。失業使勞動者失去生計來源,如果沒有制度性的保護措施,就很容易造成社會動蕩。
(2)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前提條件和配套措施。
(3)維持勞動力再生產,促使勞動力素質提高。勞動力再生產是社會再生產的基礎。失業保險提供的物質保障,滿足了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要求;而轉業訓練、再就業介紹等服務,又使他們獲得了提高就業能力的機會,為再就業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就可在喪失生活來源時,最長領到兩年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職工如果患嚴重傷病或不幸死亡,還可獲得醫療補助金或撫恤費、救濟費;工傷保險可使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獲得醫藥費、住院費、傷殘補償金等;醫療保險可使患病職工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收入減少之時,避免更大的經濟負擔。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間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