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條件
非上海戶籍職工失業后,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標準。由上海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同時,應告知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申領失業保險金。
需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2計算。
非上海戶籍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其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并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五)按照本細則規定辦妥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上海失業金領取方法:
1、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2、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3、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并將結果告知本人。
5、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領取材料
1.勞動手冊;
2.失業保險登記表(首次申領時用);
3.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4.身份證;
5.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