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1、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8號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2、自動離職是什么情況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3、自動離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中有一項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勞動者自動離職恰好就是因為勞動者自己原因而離職的,所以在自動離職的情況下是不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的,也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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