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申領失業金的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包括: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只有在街道登記的失業者才能申請)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2017年哪些情況停止領取失業金?
失業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領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工作達到規定次數的;
6、失業人員死亡的。
三、2017年失業金領取標準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2017年失業金怎么計算
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的兩個主要因素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一般領取期限越長,發放標準越高則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越多。
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失業金領取金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X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
五、2017年失業金領取期限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領取期限最長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領取期限最長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但具體領取期限根據本地失業保險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