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穩崗補貼政策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北京穩崗補貼政策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現就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依據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記載的數據確定)的4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其參保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穩崗補貼申請表;
(二)上年度企業減少人員情況表;
(三)首次提交申請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承諾書;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集中受理企業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審核后將擬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名單等相關信息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公示一周,公示無異議的,下達批復。市財政局負責按失業保險基金撥付程序撥付補貼資金。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接到市級部門撥付的補貼資金后,應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企業。
穩崗補貼同一年度內申請一次。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于2015年9月6日-16日提出申請,以后年度的具體申請時間將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公布。
六、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享受穩崗補貼的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以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進行重點跟蹤,及時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職工隊伍穩定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對享受補貼企業的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以確保政策的規范執行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使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適時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七、享受補貼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要求,依法依規核算、管理和使用補貼資金,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審計與監督,明確責任,專賬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對于違反本通知及國家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退回下撥的補貼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執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開展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69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拓展失業保險功能支持企業開展培訓提升職工素質的意見》(京人社能發〔2013〕104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擴大失業保險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培訓試點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發〔2014〕156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培訓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京人社能發〔2015〕106號)同時廢止。
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8月26日
延伸閱讀
北京失業職工怎么辦申領失業保險金?
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辦理機構
個人戶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
辦理時間
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工作日)
辦理材料
《居民身份證》、《就失業登記證》和失業人員自選的代發銀行開具的存折(卡)及復印件,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中止)存檔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辦理材料到戶籍或常住所在地的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人員在社保所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同時由社保所為其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于失業人員死亡后60日內持死亡證明、死者生前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和領取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材料,到社保所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持能夠證明供養直系親屬的相關材料申領一次性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未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按相關規定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存檔機構與個人終止(中止)存檔關系之日起15日內,須持下列材料到職工、存檔人員戶籍或常住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證明(辭職須有辭職證明材料)或終止(中止)存檔關系證明;(三)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