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在勞動年齡段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失業人員擁有上海城鎮常住戶口;
3、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
4、非本人意愿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1年以上;
5、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需書面告知職工失業保險相關待遇,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2、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用人單位需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上報當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3、失業人員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4、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收到失業登記申請后10內,對失業人員資格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的結果告知本人。
5、對符合上海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人,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憑證,由失業人員憑借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2個月
2、累計繳費2年以上:年限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最長領取期限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最長領取期限18個月
5、累計繳費滿10以上:最長領取期限24個月。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延伸閱讀:上海最低工資4月起漲為2300元 失業保險待遇提高
本市將從4月1日起調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標準。除了最低工資標準外,還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有關就業補助標準、職工醫保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以及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等。
最低工資標準增110元
從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到20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企業人工成本等因素。今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低于去年,是按照中央關于“三去一降一補”的總體部署和對企業降本減負的要求作出的安排,既盡最大可能增強低收入勞動者的獲得感,又充分考慮當前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承受能力,兼顧了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
失業保險待遇提高
綜合考慮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資上調幅度,2017年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實行“先歸并,再調整”,不僅提高待遇,也簡化操作,方便失業人員理解政策和計算待遇。
“先歸并”,即先將目前按照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分三檔設置的不同標準,就高統一歸并至最高檔。“再調整”,即在2017年第一檔第1至1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1520元/月的基礎上增加140元/月,調整為1660元/月。第13至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至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第13至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就業補助標準上升
隨著最低工資的提高,本市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作相應調整。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從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從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本市從4月1日起,對實行全日制工作的萬人就業項目公共服務類隊伍(河道保潔、林業養護、社區助老、社區助殘)、千百人就業項目和社區“四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在現有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中萬人就業項目公共服務類隊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調整為2490元/月,千、百人就業項目和社區“四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調整為2370元/月。
醫保封頂線提高
從4月1日起,本市將2017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42萬元提高到46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
為減輕參保職工自負醫療費負擔,本市將適當提高個人賬戶計入標準。在職職工中,34歲以下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140元提高到175元;35-44歲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280元提高到350元;45歲至退休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420元提高到525元。在退休人員中,74歲以下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1120元提高到1400元;75歲以上的醫保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由1260元提高到1575元。
同時,2017年醫保年度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均不作調整,仍然按照2016醫保年度標準執行。
提高工傷保險待遇
本市從4月1日開始,對2017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兩項標準涉及工傷人員本人,一項標準涉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一是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