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失業保險穩崗政策具體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宿遷市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實施辦法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245號)的精神,切實做好我市擴大政策扶持范圍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
從2015年起,將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宿遷市財政局、宿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宿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宿人社發〔2015〕79號)實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崗政策范圍,由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二、基本條件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各類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裁員率是指企業裁員人數與在職職工總人數之比)。
三、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年度享受穩崗補貼,同一企業在一個年度內只能申請享受一次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標準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對同一企業既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政策,又符合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314號)規定享受在崗、轉崗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的,可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不得重復享受。
四、實施程序
(一)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每年申報一次,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條件的企業可于次年6月份之前向失業保險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管理經辦機構申請上一年度的穩崗補貼,逾期不予辦理。申請時須提供《宿遷市企業享受穩定崗位補貼申請表》(附件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工資表、社保參保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
(二)審核認定。人社部門對申報企業提供的材料結合失業保險繳費查詢系統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確定補貼名單和數額。對不符合要求和規定條件的,說明理由,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企業。
(三)網上公示。人社部門對審核通過、符合享受條件的企業名單、失業參保信息、裁員人數、裁員率、補貼金額等情況于每年7月上旬,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資金拔付。對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根據人社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按照失業保險基金撥付程序及時撥付資金。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強基金管理。各縣(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精心組織落實,并適時調整基金收支、結余預算。支出穩崗補貼資金時,在“其他費用支出”中增設“穩定崗位補貼”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二)組織實施及跟蹤監測。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能夠知曉并享受政策,鼓勵、支持、引導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及時跟蹤企業用工變動及穩崗補貼使用情況,加強動態監管,確保政策實施效果。
(三)做好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各縣(區)要切實做好數據匯總工作,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報上季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及使用情況表》(附件2),對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穩崗補貼情況進行單獨統計,由企業自行在《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報表》中勾選企業類型。如一戶企業同時涉及一項以上結構調整情況,只按照其中一項填寫。
各縣(區)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報告。
聯系人:劉秀玲
聯系電話:0527-84359679
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宿遷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延伸閱讀:
宿遷失業保險參保辦理條件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2)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登記的,為該單位新增用工人員辦理失業保險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宿遷失業保險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