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同時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精簡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等;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均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發放標準
1、第1至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我市城區為一類標準,失業金發放標準為1500元的80%,即1200元;
2、第13至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我市城區標準為1500元的70%,即1050元。
包頭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1、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報告。
3、《失業保險歷史繳費認定書》。
4、社會保險公共業務部門出具的申領人員“五險”停保表。
5、失業人員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及花名冊。
6、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7、《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包頭市失業人員存檔證明》。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用人單位職工失業,可分為兩種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在7日內報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60日內)。
3、用人單位職工失業后,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4、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進行初審,失業保險科審批
5、領取失業保險金。
辦理地址
辦理地址:
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建華南路新體育館南500米處
電話:(0472)6169133
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鋼鐵大街49-1附近
包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覽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60個工作日
辦理費用: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