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掛鉤,約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目前隨州市城區標準為714元,隨縣和廣水失業保險金標準為630元每月。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辦理
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參保單位、失業人員、經辦機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
參保單位
參保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并于7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單位失業人員名單、檔案和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資料。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及時完成對該單位失業人員申領資格的初審,初審通過后告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于60個工作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領登記,失業登記,填寫《求職登記表》,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
失業人員60日內未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領登記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
經辦機構
經辦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認定,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并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人員提供的銀行帳號,由商業銀行于次月5日前,代發當月失業保險金,按月核定繳納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