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失業金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按安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漢中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漢中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安康市領取失業保險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安康市領取失業保險的程序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