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9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將有調整,較調整前平均增幅達38.1%,凡符合條件的對象均可到參保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
據悉,此次調整幅度較大,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平均數為925元,較調整前平均增加了255元,平均增幅達38.1%。為保障失業人員的日常生活,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的206%;占同口徑最低工資平均標準的74.6%,三條保障線之間形成合理梯度并相互銜接。此次調整主要是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并參照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區域進行劃分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適用區域由調整前的五類區域調整為四類區域,我市屬于二至四類區域的調整。一類區域從750元/月提高至1000元/月(均在南昌市);二類區域從71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適用于:潯陽區、廬山區、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三類區域從670元/月提高至900元/月(適用于:瑞昌市、九江縣、德安縣、共青城市、彭澤縣、永修縣、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湖口縣);四類區域從630元/月提高至850元/月(適用于:星子縣、武寧縣、都昌縣、修水縣)。
根據我市有關文件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時足額履行繳費義務的,至少參保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同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若繳費單位(含破產企業、改制企業)已按規定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職工,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