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時間時什么時候?
單位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行成決定后,應當告知本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報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并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復印件;身份證原、復印件;戶口本原、復印件;銀行存折原、復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
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托,并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后的委托書。
三、怎么計算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計算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繳費基數,即明確繳費的范圍。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征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一規定各單位以哪一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征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征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一致。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四、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哪些
根據國家《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根據核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失業保險金;
2、隨同失業保險金按月給付醫療補助;
3、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政策生育的女性失業人員一次性加發300元生育補助金;
4、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不含因參與犯罪導致死亡)的失業人員加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5、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就業培訓和求職的失業人員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