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領取材料
單位:
1、單位與失業人員中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2、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
失業人員:
1、本人的有效二代身份證;
2、《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3、鞍山銀行活期存折及客戶回執單;
4、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領取標準與期限
依據《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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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期限: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1、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2、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領取流程
1、單位:
(1)、用人單位應自失業人員失業之日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中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相應權利,并于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相關材料報予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金辦機構;
(2)、審核通過,原單位將轉告失業人員可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2、失業人員:
自失業之日起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失業保險金。
領取地址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莘英路899號
鞍山市鐵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交通路36號
鞍山市立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水源街14-1附近
電話:(0412)683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