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市政府決定從2月1日起對沈陽市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進行調整。
和平區、沈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渾南區、于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910元調整到107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040元調整到1224元。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735元調整到861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840元調整到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