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文山州勞動就業局失業保險科了解到,從1月1日起,文山州調整提高了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發文通知,提高后失業保險金仍然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的月均繳費工資與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進行比較后核定。文山州州局參保人員及文山市按照二類地區標準調整,分別為每月820元、926元、1019元,其余縣市按照三類地區標準調整,分別是分別為每月709元、801元、894元。
具備三條件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據悉,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需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該職工或城鎮未雇工個體工商戶及城鎮其他從業勞動者已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滿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失業登記證,并有求職要求。
除此之外,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協議);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或開除;用人單位打擊報復被迫辭職;開辦個體工商戶失敗;靈活就業后無力維系并有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失業超過30天。符合以上條件的都可領取保險金和相關優惠。
還可享基本醫療保險等優惠政策
此外,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城鎮未雇工個體工商戶及城鎮其他從業勞動者失業后,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發給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給予創業補助;參加職業培訓和求職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