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成都市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的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到社保局辦理參保人員減少。
(2)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持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同頁正反面)、戶口復印件(首頁、本人頁)到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手冊。
(3)經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處簽發《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單位及時將其送達失業人員本人。
(4)失業人員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張到就業局培訓處、職介中心分別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