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伊犁州人社局獲悉,伊犁州直根據自治區統一要求,實施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的3%降至2%。其中,單位繳費比例從原來的2%降為1.5%,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原來的1%降為0.5%。此政策從3月1日起執行,對已按費率調整前征繳的失業保險費,從 3月1日起調賬、退費處理。
同時,自5月1日起,依法參保繳費、生產經營困難,但不裁員或裁員比例低于4%,被認定為困難企業的,最長可享受8個月的緩繳失業保險費政策,緩繳執行期為以內。經核準緩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失業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目前,州直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總人數為16萬多人。據測算,此項政策的實施,今年將為州直各類企業及個人共減少繳費負擔60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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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費率為3%。其中,單位2%、個人1%,自治區執行國家統一費率。今年2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將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統一降至2%。自治區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了降低后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