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青海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從3月1日起,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日前,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就調整全省失業保險費率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重要意義?
答:本次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是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經濟下行壓力繼續加大、宏觀經濟形勢更加復雜多變、改革發展任務更加艱巨繁重的大環境下,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加快培育和發展市場主體的重要決策;是在社保領域又一次讓利于民的具體措施。降低費率對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發展、促進就業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問:降低費率的具體辦法、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單位費率由原來的2%降至1.5%、個人費率由原來的1%降至0.5%。
降低費率政策從3月1日起實施。
問:降低費率的適用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本次降低費率適用于我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所有單位及其職工。
問:降低費率,對參保單位及職工有哪些實惠?
答:本次降低費率將減輕單位繳費負擔近1億元,減輕個人繳費負擔近0.86億元,職工個人每年減少繳費平均262元,受益職工達到39.47萬人。
問:降低費率是否會影響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
答:不會影響。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符合條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仍執行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即:西寧、海東市每人每月720元,海北、海南、黃南州每人每月730元,海西、玉樹、果洛州每人每月740元。
問:降低費率是否會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答:按照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是和失業人員實際繳費年限掛鉤,即: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加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因此,降低費率不會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問:降低費率后,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是否繼續執行?
答:繼續執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繼續給予中小微企業穩崗補貼。同時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近期還將出臺新一輪援企穩崗政策,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期間,凡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且采取多種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的的,也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穩崗補貼。
問:目前參保單位及職工已按原費率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答:降低費率政策從3月1日起實施,3—4月已按原費率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由繳費單位在5月或以后月份申報繳費額時將多繳部分予以沖減。各單位應嚴格按降費率政策規定,做好本單位及每個職工的繳費清算和代扣代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