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失業保險費率由原來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均在原費率基礎上各降低0.5%。
4月28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實施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主要是為降低企業負擔。政策追溯至今年3月1日起執行。
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費率為3%,其中單位2%、個人1%,自治區執行國家統一費率。今年2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將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統一降至2%。自治區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了降低后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
也就是說,從3月1日起,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據測算,此項政策的實施,今年將為全疆各類企業減少社會保險費支出7.65億元。
相關人員表示,各項社會保險費中只有失業保險與個人福利待遇掛鉤較少,針對的是極少數失業人群,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降低費率,減輕企業負擔,能有力支持企業穩崗、促進就業。
困難企業不裁員,可緩繳失業保險
對經認定的困難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從今年5月1日起,可緩繳失業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之內,緩繳期限根據企業困難情況由所在屬地確定。
昨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對于困難企業的認定,將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主要面向所有依法參保繳費、經營困難但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特別是通過采取在崗培訓、縮短工時、降低薪酬、輪班工作等辦法而不裁員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