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出臺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政策
企業裁員率低于2%可享穩崗補貼
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我省出臺了《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裁員率低于2%(含2%),補貼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高于4%的企業不享受穩崗補貼。
裁員率高于4%的不享受穩崗補貼
《意見》提出,我省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于實施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滿足一定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及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補貼政策從起執行到2020年底。
《意見》明確規定,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的統籌地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企業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上年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各統籌地區對符合政策適用范圍和申請使用條件的企業,按照裁員率分三個檔次給予不同比例的補貼,即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2%(含2%)、裁員率在2%和3%(含3%)之間、裁員率在3%和4%(含4%)之間,補貼比例分別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40%、30%,裁員率高于4%的企業不享受穩崗補貼。
補貼資金入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
《意見》還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失業保險統籌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使用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如實、全面填報《甘肅省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表》,非公有制企業和市州、縣市區屬企業由市州相關部門負責認定審核;中央在甘、省屬企業由市州相關部門進行初審,省直相關部門進行復核。審核、復核通過后,由市州人社部門在媒體或人社部門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將補貼資金撥入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劃入企業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