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的發放對象
《長沙市失業登記辦法》規定,以下失業人員應進行失業登記。
1.年滿16周歲,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肄)業生;
2.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和職業中學的畢(肄)業生,自畢 (肄)業之日起滿1年未就業的;
3.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
4.企業破產、關閉后的失業人員;
5.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復員轉業軍人;
6.刑滿釋放或假釋、勞動教養期滿的人員;
7.其他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無業人員。
《失業證》這樣領取
1.失業人員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報失業登記,申報失業登記需出示的證明材料:A、本人身份證和戶口薄;B本人近期免冠照兩張;C、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D、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同時,有就業經歷的失業人員,還需持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經初審符合條件的需填寫《失業登記申請表》。
3.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將填寫完整的《失業登記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及時上報勞動保障站,經勞動保障站復審合格并簽出審核意見后,報區、縣(市)失業登記機構批準簽發《失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