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的公告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自治區黨委關于保障就業、改善民生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系列戰略部署,進一步保障我區用人單位和職工合法權益,全面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的功能,有關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統籌并繳納失業保險費。現將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參保范圍
根據《西藏自治區實施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9號)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失業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藏政辦發[2010]87號)的規定,失業保險參保范圍是: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前述企業以外的股份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非股份制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權利義務
參保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統籌并提供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的相關材料,參保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可享受失業保險補貼、崗位專項技能和轉崗培訓補貼等政策;參保職工失業后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補助金,可享受補貼性質的職業培訓(包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咨詢、職業指導等政策。
三、業務辦理
(一)自治區直屬(中直)企業(包括在自治區工商局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咨詢和辦理參保繳費業務。
(二)各地(市)所屬用人單位在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咨詢和辦理參保繳費業務。
(三)駐內地辦事處所屬和代管的用人單位在其辦事處所屬的社保局咨詢和辦理參保繳費業務。
四、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對有關單位進行稽核,對不按照規定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征繳監督檢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的規定對該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五、其他事項
(一)該公告中涉及的相關文件請通過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網、西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及西藏勞動就業服務網下載。
(二)單位職工有權監督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積極舉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保繳費的行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自治區失業保險監督部門: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監察局
舉報電話:12333
地址:拉薩市北京西路46號,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