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失業保險條例》需理順五項關系
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已超過4300億元,社科院專家測算,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在不征繳費用情況下可維持使用7年。
失業保險基金如滾雪球般,體量越來越大,也因此日益感受到來自外界的“壓力”。社會保障專家認為,失業保險基金作為專項基金,根據其“自己統籌、收支平衡”的原則,過多的結余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一制度并沒有完全發揮作用。
“經過多年的試點,進一步改革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目標方向已基本清晰,對于建立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三位一體的失業保險制度已基本形成社會共識。”對此,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在相關報告中建議,抓緊研究修訂《失業保險條例》,需要理順五方面關系。
關系一:基金收支與結余
理順基金收支與結余的關系,合理化解基金的大量積淀。全總保障工作部負責人表示,長遠看,有效避免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或入不敷出,除了“減收”外,還應采取兩項措施:一是實行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上年解雇員工的數量決定其當年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二是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精算制度,結合對勞動力市場發展趨勢的調查研判,為調整失業保險政策和基金收支精準定位,提升經辦機構掌控基金收支平衡的能力。
關系二:失業保險基金與政府就業專項基金
理順失業保險基金與政府就業專項基金的關系,界定失業保險基金與財政資金在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中的職責。也就是說,失業保險基金應依法嚴格限定用于參保用人單位及其失業人員的保生活、穩崗位和促就業項目;財政就業專項基金應主要承擔普惠、公共的促就業項目、設施及服務和支持非參保群體就業的支出。“如果地方基金不足,應通過上一級財政轉移支付予以解決。”
關系三:失業保險三項功能
理順失業保險三項功能關系。全總保障工作部相關負責人認為,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比例應突出保障生活的功能,如60%左右用于保障生活,40%左右用于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并科學設定失業金標準,可將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為失業金最低標準,避免產生失業貧困。同時,實行遞減式失業保險金支付辦法,激勵失業者更加努力地尋找新工作。此外,完善制度設計,將預防失業關口前移。
關系四:單位職工與非單位勞動者
理順單位職工與非單位勞動者關系,實現制度普惠。
“失業保險應是國家賦予全體勞動者的權利,每一個勞動者,無論其是否單位職工,都可能面臨失業風險,都有權享受國家的保障。”全總保障工作部負責人建議,擴大失業保險參保覆蓋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