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要求,現就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政策范圍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以下企業:
(一)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等要求,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并已辦理相應工商登記或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省政府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162號)等相關規定,列入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化解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和船舶等行業過剩產能計劃的企業。
(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0〕70號)等規定,列入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的企業。
(四)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三、資金使用
各地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期間,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