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失業人員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失業人員檔案,維護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因企業破產、關閉、合并、轉產等原因而失業的人員,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轉入失業的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而未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管理包括檔案的接收、轉遞、保管、銷毀、利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二章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下,由淄博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未經批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辦法。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駐淄中央、省屬企業和市屬企業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區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所屬企業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其他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可由其本人自主選擇管理機構。
第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1、接收、整理、鑒定、保管、轉遞失業人員檔案;
2、出具失業人員身份認定、學歷學位、政審等相關證明;
3、經批準按規定為有關部門提供失業人員檔案利用;
4、維護失業人員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做好保密和保護工作;
5、補充、完善失業期間產生的有關檔案材料;
6、為失業人員提供勞動政策咨詢、集體戶的落戶、社會保險的繳納、退休手續的辦理等服務。
第七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持證上崗,忠于職守,遵守職業道德,定期參加檔案業務知識培訓。
第三章 失業人員檔案的接收與轉遞
第八條 失業人員檔案應包括以下材料:
1、履歷材料;
2、自傳材料;
3、鑒定、考核、考察材料;
4、學歷材料、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技能材料;
5、政審材料;
6、參加黨派、群眾團體材料;
7、獎勵材料;
8、處分材料;
9、勞動合同、招生、招工、入伍、調動、聘用、任免、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等材料;
10、按規定應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應于次月將經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