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
《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九屆人代會第53號公告)第十九條 2001年10月1日
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
《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九屆人代會第53號公告)第十九條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