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來工能不能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出臺,非廣東戶籍勞動者失業后,如果離開廣東,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外來工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標準按失業前月均繳費工資的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
外來工失業回家后,不用再跑到廣東按月領取失業保險了!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近日出臺。按該規定,非廣東戶籍勞動者失業后,如果離開廣東,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用因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多次往返。
廣東是外來務工大省,非廣東戶籍勞動者流動頻繁。由于社保全國沒有聯網,參保的失業者離開廣東后,失業保險無法轉移到外地,以前只能到廣東原來的參保地領取失業保險金,有時需要多次往返,十分不方便。
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修改之前的規定,對戶籍非廣東的勞動者,假如失業后不愿意在原來的參保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不愿意在省內辦理失業保險轉移手續的,可以向參保地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近日省政府制定出具體標準:符合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人,按照失業保險繳費時間確定待遇水平,繳費滿一年的,標準按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失業人員之前領取過失業保險但沒有領完的,剩余未領取月數乘以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5%計發。
失業前繳費工資記錄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據了解,失業保險實行兜底:按照以上計算方式,假如計算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高于月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的,按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計發。
按照規定,假如一個外來工在廣州工作了6年,每年都買了失業保險,最近失業了,他想回湖南老家發展。按照之前的規定,他只能回到廣東領取失業保險金,但現在,他可以在離開廣東時,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享受社保基金對他的扶持。
假如他失業之前1年內平均繳費工資是5000元,不管他之前繳費工資是多少,以失業前一年內繳費工資計算。小鄧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5000×40%×6=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