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登記及失業保險金領取相關問答
1、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如何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應當自單位停保后6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各鎮(街道、開發區)人力社保服務站辦理失業登記初審手續。
3、辦理失業登記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原單位應提供的材料:
1.《海寧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2.《勞動合同》
3.《解除或終止合同關系證明書》
相關證明版本可到人社網站下載或窗口領取
(二)個人應提供的材料:
1.海寧市戶口失業人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各1張、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張。
2.海寧市外城鎮戶口失業人員:
①在海寧領取:身份證及復印件1張、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張、暫住證及復印件1張、現居住地村(社區)證明、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復印件1張(標明戶別的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
②回戶籍地領取:戶籍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戶名、開戶銀行及賬號(嘉興范圍內不需提供賬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戶口簿。
3. 海寧市外農村戶口失業人員:身份證及復印件一張。
4、失業人員失業前有多家單位繳費的,是否需要提供每一家單位的證明材料?
答:自7月3日起,我市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時涉及多家企業繳費的,只需提供最后一家單位的相關材料,其他單位繳費時間的認定以社會保險管理系統中失業保險繳費時間為準。
5、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
答:失業人員每月5至15日(節假日除外)憑本人《就業失業登記證》,到所選擇的人力社保服務站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
每月25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經辦銀行發放失業保險金。
6、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如何處理?
答:因按城鎮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愿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該失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應當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后,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