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重新就業前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施行以前失業或中斷繳費的,也應照此辦理。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令第258號)有關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前未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的,包括不具備法定領取條件和具備法定領取條件但暫不申領的,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應與重新就業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就業前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年限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年限計算。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施行以前失業或中斷繳費的,也應照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