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交社保,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怎么辦?
元月,李小姐應聘到某物業公司從事前臺接待工作,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公司不辦理社保。試用期滿后,公司將予以全額發放。12月,因公司組織結構調整,李小姐被動辭職。離職時,李小姐要求發放試用期的社保時,物業公司予以拒絕。李小姐在辦理失業手續時,由于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不足12個月,而不能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李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物業公司交付社保并承擔失業保險金。李小姐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請結合案例分析,“試用期”不交社保,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怎么辦?
案例解析:
李小姐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員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相關費用。我國勞動法律明確規定,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物業公司應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李小姐勞動履行合同整一年,但物業公司僅為李小姐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9個月,由于用人單位試用期間未繳費,李小姐的失業保險繳費未滿一年,又由于李小姐“個人參保”后不能重復補繳的規定,李小姐根本無法從社會保險經辦機關領取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根據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社會保險金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相關規定,李小姐的失業保險金應當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此外,本案例中,公司應承擔試用期期間,公司應繳納社保部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