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一、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的;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單位解聘、辭退、除名或開除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并不是所有參加了失業保險的職工都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如果職工本人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及辭職、自動離職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被判刑監禁或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則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如果失業人員有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監禁或者勞動教養執行期間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為其介紹的工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則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