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失業保險繳納和申領
一、個人失業保險的繳納時間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及《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確立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原則主要有:
第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以前,實行的是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所以失業人員累計繳費無法確定。因此,《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齡的計算方法,失業者的工齡就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后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后,失業者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第二,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但是隨后又失業的,根據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第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就不能與前次交費時問累計計算,而是要重新計算。
二、個人失業保險的責任
(一)職工個人的法律義務:
1、城鎮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手續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應積極參加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再就業服務活動,并且每月要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資格驗證,并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規定辦理領取 資格驗證手續的,視同重新就業。
4、失業人員出現《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報告。
(二)職工個人的違法責任:
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個人申領失業保險金
辦理事項:個人申領失業保險金
辦理依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國家勞動保障部8號令)
申請對象:符合條件的失業職工
申請時限:手續齊全 隨到隨辦
需提交材料: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就業登記證》,一寸照片2張
辦理程序:失業職工失業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職工檔案材料由單位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移交就業管理處。
失業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應當持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和1寸照片2張,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就業管理所(站)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就業登記證》。
失業職工在規定的期限內本人憑身份證、《就業登記證》、1寸照片2張和原單位開具的“通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由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將核定好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和發放標準及時記載《就業登記證》欄目內,并告知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和地點。失業保險金當月登記,次月發放,失業保險金自發放之日起計算。如失業職工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按月核減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職工憑銀行存折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職工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內必須在每月攜帶“就業登記證”到戶口所在街道就業服務所辦理登記手續,如實說明本人近期求職、培訓及就業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登記的,將視情暫停或停發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保險金享受標準和期限如何確定
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 但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在本市勞動部門確定的社會定點醫院住院醫療的,按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核報,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計劃外生育或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病致殘的,不得享受醫療補助。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依照城鎮職工失業后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的年限,每滿1年享受1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