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正式施行保障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小王就是享受此條列的一員,他最近因為單位效益不好下崗了,辦理了失業登記后領到了失業救濟金,他打算報個培訓班進行再就業。但是關于失業人員,條例有哪些限制規定呢?
一、失業人員需在一個月內辦理失業登記
條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員工可以在失去工作后的一個月內,攜帶有關材料,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同時,失業員工如果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不得超過兩年
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計算標準,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六個月計發一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員工重新就業滿一年后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按照其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計算。
失業救濟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失業員工自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后,憑失業證和身份證到失業保險機構逐月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保險機構停發其失業救濟金:再就業;到國(境)外定居;已辦理退休手續;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職業;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入監服刑;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條例》規定,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生活仍有困難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濟。同時,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戶籍遷往深圳市以外的,失業保險機構應當將其余下應該享受的失業救濟金轉入當地失業保險機構或發給本人。
除此之外《條例》還對保險基金的收繳、使用情況進行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都將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