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因素分析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高低影響著失業人員的生活物質水平。到底是由哪些因素決定著失業保險金標準呢?
據有關數據顯示,人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失業保險人員參保和人的失業率是影響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主要決定因素。國有公司職工在就業中所占比重越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就越低;失業保險覆蓋率越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也越高。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確定,涉及到諸多因素,應注意正確把握。且由于給付標準一經確定就具有一定的剛性。如同失業保險實施范圍擴大容易縮小難一樣,其待遇標準上去容易下來難,一般只能升不能降。所以確立標準必須十分慎重。要遵循如下原則:
一是必須保證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勞動者是失業壓力的最終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決于失業后的經濟收入,包括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輔助職業收入。就我國的情況看,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的人數較少,失業者的生活保障主要來之于失業救濟。因此失業救濟標準應能確保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這樣才能做到保護勞動力,使其維持再就業的基本身體條件。同時鑒于失業主要是因現代經濟發展中客觀條件變化所致,國家和社會應負有主要的保險責任,失業救濟的水平不應低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平均水準。
二是能有效激發失業者在較短時間內再就業的動力。這就要考慮計發標準的適度性,既要使失業者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影響失業者再就業的意愿,不能把失業保險制度異化為培育失業者懶惰的溫床。
三是效率與公平相互兼顧的原則。失業保險金標準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好的與差的,生活水平高的與低的,失業前工作長的與短的,失業者有無撫養子女和沒有撫養子女的,標準均應有所不同,以充分體現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根據上述原則,我國現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確定是個復雜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于這個標準計發。由于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占職工標準工資的相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提高多少,這里有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亦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替代關系。據計算,現行失業救濟替代率約在40%左右,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一般為60~80%。
因此,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制定,需要綜合考慮到經濟的發展狀況,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消費水平、平均贍養人口諸因素,似可設想,失業保險金可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70~80%計發,并且在物價上漲幅度較大時,予以相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