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本文具體介紹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流程。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京勞險發[1999]99號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農民合同制職工可以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農民合同制職工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或未足額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計算方法和標準。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時間,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每滿1年發給1個月生活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其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后執行。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5]31號)為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號令修改),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批準,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檔增加120元。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1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3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6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09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12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1012元發放。
(二)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728元調整到848元。
(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自4月1日起執行。
三、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流程。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存檔機構與個人終止(中止)存檔關系之日起15日內,須持下列材料到職工、存檔人員戶籍或常住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手續:《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證明(辭職須有辭職證明材料)或終止(中止)存檔關系證明;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二)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或存檔機構提交的材料后,結合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提供的繳費記錄及歷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工作。
(三)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中止)存檔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戶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就業失業登記證》;《居民身份證》;失業人員自選的代發銀行開具的存折(卡)及復印件;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材料。
(四)社保所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通過信息系統對其申領資格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次月17日通過銀行將失業保險金發放至本人存折(卡)中。不符合條件或發放未成功的,由社保所根據信息系統反饋的原因,及時與失業人員核對并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每月向社保所如實報告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未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按相關規定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因病等其他原因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委托他人代為領取。代領時須持委托書、《就業失業登記證》、委托人和代領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材料,履行代簽字手續。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于失業人員死亡后60日內持死亡證明、死者生前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和領取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等材料,到社保所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持能夠證明供養直系親屬的相關材料申領一次性撫恤金。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興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社保所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個人就業登記: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失業期間參加創業培訓后取得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
(八)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業保險待遇預核定和發放等關鍵崗位須采取雙人雙崗復核制,確保失業人員的信息采集準確無誤,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