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失業保險金標準再次上調 每人每月達900元
青島市失業保險金將調整到每人每月900元。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決定從7月1日起,調整各地失業保險金標準,其中青島市所轄區域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到每人每月900元,比之前提高了70元。
我市失業金提高70元
此次調整是我省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61號),結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及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而執行的。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分為三檔: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青島市、東營市、煙臺市、濰坊市、威海市每人每月900元;濟南市長清、章丘及三縣,濟寧市、泰安市部分區縣,棗莊市、日照市、萊蕪市、臨沂市每人每月850元;濟寧市、泰安市部分縣,德州市、聊城市、濱州市、菏澤市為800元。其中,青島市所轄區域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到每人每月900元,比之前提高了70元。
滿足三條件可領失業金
根據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記者了解到,我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有以下情形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培訓的。
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享多項待遇
我市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參加一次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補貼的職業技能培訓;由失業保險基金為個人投繳基本醫療保險,如果患病住院治療的,可以和在職職工一樣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女性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補助;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可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如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期間,物價部門公布的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費價格季度指數同比漲幅超過5%的,還可按申領月數享受臨時價格補貼。
另外,外地在青工作的城鎮人員,失業后,經審核符合享受失業待遇的,可以按以下兩種方式,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來享受:(1)想回原籍的,由市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轉移給個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個人按當地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2)想在青島繼續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在常住地街道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按照青島市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