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一項救濟制度。但現實生活中,因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或雖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沒有按照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現象經常發生。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失業保險待遇應如何計算?帶著這些問題,本報特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結合案例進行闡釋。
單位不繳費致解除合同
無法領失業保險須擔責
案例:
徐某1月1日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屆滿后,該公司終止了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向徐某支付了經濟補償。但徐某在辦理失業保險手續時發現,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賠償其一次性失業保險待遇損失11830元。
說法:
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徐某在該公司工作5年,并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但因該公司未為徐某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徐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故該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不繳失業保險
勞動者辭職應賠償
案例:
李某于1月與某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簽勞動合同,李某繼續留在該公司工作,其間公司一直沒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5月5日,李某通過郵政快遞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載明:因該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6月10日,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由于該公司未依法為李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李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而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本案中,李某向公司郵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清楚載明因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才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這種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所以公司應賠償李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解除合同不出具證明
用人單位須承擔責任
案例:
2月1日,強某與某公司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其間,公司為強某辦理了相關社會保險。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與強某續簽勞動合同,同時向社保征收部門申請停繳了強某的社會保險費。強某要求公司為其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但直至6月1日,公司仍不予辦理。因此,強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為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而該公司在長達4個月的時間內沒有為強某辦理相關手續,明顯與此規定相違背。公司雖為強某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但沒有為強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其行為已導致強某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