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 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初、高中畢業生如何辦理失業證?
根據國家、省、市的政策規定:未能升入高一級學校學習且有就業要求的城鎮普通初、高中畢業生不能在畢業后,立即辦理《失業證》,應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到市、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勞動預備人員登記手續,核發《青島市勞動預備人員證》。其中,戶口屬市內四區的,到市人力資源市場勞動預備制窗口辦理;戶口屬五市三區的,到當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
個人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或自愿選擇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后,持《預備人員證》、畢業證或職業資格證書、個人檔案、戶口簿、1寸免冠近照兩張等材料,市內四區人員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五市三區人員到戶口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失業證》。
失業證的有效期:
失業證有效期為一年,持失業證的失業人員應于到期前15日內到原發證機構進行延期審驗,未經審驗的失業證視為無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