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社會保險法對失業保險作了規定,明確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草案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草案規定,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對于失業保險費,草案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